明初定制黄册每十年编造一次依据旧册并将十年内重填各户人丁事产
明初定制:黄册每十年编造一次。依据旧册,并将十年内重填各户人丁事产的变迁。这既能掌握全国每户人丁事产的变迁,也是为了使赋役负担尽可能比较合理。明中期以后黄册制度渐趋败坏,每逢编造黄册时,里甲书手人等徇私舞弊、上下其手、变乱户籍、飞洒税粮、诡寄田产、漏报人丁、脱免差徭、挪移里甲,使黄册形同虚设,出现了“人多百岁之老,产竟世守之业”的奇怪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官府征税编徭则又自为一册,名为白册。
民籍黄册外,又有军籍黄册。用以管理军户承袭军职、补丁勾军、防止脱免等。也是一式四份,即兵部与所在省、府、县各一份。
为妥善保管与利用黄册,朱元璋在南京玄武湖中小岛上修建了专门收藏黄册的库房,是为后湖黄册库。官吏非经批准不许入库,各级衙门为查对辖下的军民户籍,只许调阅有关年份和项目,不得抄录全册。每逢大造黄册之年,派南京国予监监生来库进行核对,如发现新旧册籍间有矛盾差错,即严令订正。为便于采光防霉,后湖黄册库库房均按东西方向建筑,并订有晾晒、整理和警卫制度。明成祖朱棣迁都北京后,黄册库仍留南京,存储黄册曾多达一百七十余万册。此外各省、府、县亦设有专门储存本地区黄册的库房,名为架阁库。
清清沿明制,以丁口定赋役,需确查人丁数目,据以征丁赋,故有编审户口制度。
顺治元年(),清廷令州县编置户口牌甲;四年,诏令编审人丁;五年,规定每三年编审一次,十三年改为五年一次。编审办法,将户分军、民、匠、灶四籍,各定上中下三等。城乡各籍军民每百一十户划为一单元,城中称“坊”,近城称“厢”,乡村称“里”。坊、厢或里,推其中丁多者十人为甲长,其余百户分为十甲,各户将十六岁至六十岁的丁男(个别省份,如江西,曾一度包括妇女)数目报告甲长,甲长以上逐级呈报,由户部汇齐全国总数,具疏奏报皇帝。
清代历次编审,弊端甚多。各级胥吏借此勒索,百姓不堪其扰;有司官员恐因人丁数增而难于催征加收的赋粮,故意隐匿户口,不愿上报实数;商贾流民不能及时登记;偏僻地区及少数民族人丁更难统计齐全。因此,编审数字往往虚假不实。
康熙五十一年()规定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以康熙五十年钱粮册内载名的丁数为准,赋役永为定额,雍正年间丁税地税合一,各直省逐步将丁银摊入地粮。这样,为定赋役而实行的人丁编审已经失去意义,故于雍正四年()议停。乾隆五年(),令各督抚于每年十一月将户口数与谷数一并造报。乾隆三十七年谕永停编审。
户等制
中国一些封建王朝在登记户籍时,按编户资产多少,划分为不同等级,以作为税役多少轻重的标准和依据。汉代已依据各户财产多少,分等征税,但没有户等制的明文记载。自三国时曹魏至北齐、隋、唐,实行九品户和九等户制。唐朝将上上户、上中户、上下户和中上户四等作为“上户”,中中户、中下户和下上户三等作为“次户”,下中户和下下户二等作为“下户”。按户等的差别,分摊户税、地税等。大致在五代时,开始出现五等户制。宋承五代遗制,将乡村主户,按财产多少,划分为五等,一、二、三等户为上户,其中,二、三等户也称中户,四、五等户称下户。坊郭户则分成十等。宋朝规定,每隔三年,各地乡村要重造五等丁产簿。乡村划分户等的财产标准,南北各地极不一致,大致依据:①各户家业钱的多少,家业钱额是将各户的田地与浮财折算而成;②各户税钱和税物的多少;③各户田亩的数量;④各户播种种子的多少等,但归根结底主要还是依土地多少和肥瘠以定高低。宋代户等制远比前代完备,在赋役制度上的重要性更为突出。两税的支移和折变,规定先富后贫,自近及远的原则,往往上户从重,下户从轻。其他如和买、义仓、科配等等都有类似规定。在灾年则往往按户等高低,首先蠲免或减少下户的赋税,并对下户实施赈济。在差役方面,北宋前期和中期,第一、二等户任耆长、户长、里正、衙前,第三等户充弓手,第四、五等户充壮丁,也体现了户等愈低,差役愈轻的精神。摊派夫役,有时也按户等规定各户出夫多少。封建国家实行户等制是从维护地主阶级长远利益出发的,目的在加强对广大农民的控制,增加更多的赋役。但在实行的过程中,首先破坏户等制的正是地主土豪。大家富户勾结地方官吏,往往将赋役转嫁给贫民下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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